094 月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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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
本文旨在从市场与投资视角,而不仅仅是从法律视角,解释越南拟于2026年对屋顶光伏规则作出的调整为何重要。本文面向工业及商业屋顶业主、企业能源用户、EPC 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投资者,以及关注越南分布式能源机会的其他企业。文章首先澄清现行有效框架与当前讨论中的修订草案之间的差异,然后分析如果剩余电力上网销售上限提高至 50%,哪些用户群体可能最受益,最后强调市场参与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关注的法律与实施问题。截至2026年3月27日,现行有效框架仍为第58/2025/NĐ-CP号法令,而“最高可售出 50% 余电”的规则仍属于工贸部修订草案包的一部分,尚未成为最终法律。.
为何这项草案至关重要
越南屋顶光伏市场正进入一个更务实的阶段。当前《第八版电力发展规划》(PDP 8)的政策讨论,主要围绕鼓励自发自用并缓解电力系统压力展开。下一阶段则更加商业化:屋顶光伏能否在财务上对更广泛的用户群体具有足够吸引力,从而安装更大规模的系统,尤其是在其发电曲线与现场用电需求并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这也是允许最多 50% 余电上网销售的草案规则引发关注的原因。它并不只是改变一个技术比例,而是可能显著改善拥有大面积屋顶、白天发电峰值明显且不可避免会出现部分富余电量的用户的项目经济性。.
与此同时,政策背景仍然保持审慎。越南修订后的《第八版电力发展规划》仍将屋顶光伏定位为以自发自用为主的资源,并延续到2030年的目标:50%的公共办公建筑和50%的住宅应使用屋顶光伏满足现场用电需求。与此同时,近期政府指引持续鼓励屋顶光伏、独立光伏和储能,作为更广泛推动能源效率与电力系统现代化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国家显然支持屋顶光伏增长,但仍希望这种增长纳入受控的体系逻辑,而不是完全自由化的电力交易模式。.
现行框架仍以自发自用为优先
根据第58/2025/NĐ-CP号法令,符合条件的并网自发自用屋顶光伏系统可以销售剩余电力,但其支付机制受到限制。实际操作中,如果上网电量超过按月计算输出阈值的20%,则可支付金额上限为20%。收购价格与上一年度电力市场平均价格挂钩,且不得超过地面光伏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该法令还明确规定,当前框架下,安装在公共资产上的屋顶光伏所产生的剩余电力不得销售。.
现行程序结构同样重要。根据第58号法令,并网自发自用屋顶光伏的程序适用方式取决于用户类型和装机容量。装机低于100 kW的独栋住宅用户适用特殊的简化流程,即便销售剩余电力,通常也只需提交通知。对于所有其他装机低于1,000 kW的组织和个人,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销售剩余电力:未登记余电销售的项目一般适用通知流程,而登记余电销售的项目一般归入开发注册程序。一旦容量达到1,000 kW及以上,无论何种情况,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开发注册。换言之,即便在草案修订之前,法律框架已经明显区分了小型住宅用户与更具商业属性的项目。.
Operating Principle of a Rooftop Solar Power System

来源: Maysun Solar
2026年草案提案可能扩大商业可行性
工贸部 2026 年 1 月的征求意见和说明文件指向了一项有意义的政策转向。在修订后的草案表述中,工贸部指出,符合条件的屋顶太阳能卖方可根据双方协议向买方出售剩余电力,但不得超过输出发电量的 50%。更重要的是,同一份草案说明还指出,自修订法令生效之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卖方和买方可约定超过 50% 的比例,此后则适用标准的 50% 上限。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表明政策制定者正在考虑设置一个过渡窗口,以在 2030 年前加快屋顶太阳能的采用。.
该草案似乎还扩大了剩余电力和直接电力交易的实际路径。在现行第 58 号法令框架下,正式的剩余电力买方仍主要定义为与 EVN 关联的电力公司。与此同时,在现行第 57 号法令框架下,工业区及类似区域内的零售电力单位在获得大型用电客户授权后,已在基于电网的 DPPA 中发挥有限作用,但私拉线 DPPA 模式仍主要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和大型客户为核心。该草案进一步明确将直接参与范围扩大至工业园区、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群及其他若干园区模式中的零售电力单位,同时也将私拉线 DPPA 的定价机制从“协商但受上限约束”转变为买卖双方直接协商定价。若最终保留,这将使项目结构设计更具灵活性,并提升多租户工业及园区类项目的商业收益空间,不过实际收益仍将取决于议价能力、终端用户电价基准以及当地实施条件。.
该草案还暗示,对于安装在公共资产上的项目,将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在说明中,工贸部指出,安装在公共资产上的自发自用屋顶太阳能可出售剩余电力,但前提是该安排还必须符合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框架,并且与卖方的公共职能和职责保持一致。如果这一条款最终保留在正式法令中,将把潜在的屋顶太阳能市场从私营工厂和住宅进一步扩大到更广泛的公共部门建筑类别。.
除提高剩余电力销售比例上限外,该草案还指向更为简化的实施流程。虽然现行框架已要求电力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技术指导,但该时限主要适用于某个特定程序环节,而非整个流程。该草案似乎进一步将网管实体的责任扩大为:不仅要为申请人提供指导,还要在适用情况下,于同样的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并签署修订后的并网和购电文件。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分布式能源市场中,项目推进往往不仅会因定价不确定性而放缓,也会因行政程序不清晰或碎片化而受阻。.
如果草案最终定稿,谁将受益最大
最明显的受益者可能是拥有大面积屋顶和显著日间负荷的工商业用户。工厂、仓库、物流设施、商业建筑以及出口制造企业通常具备支撑较大规模系统的屋顶面积,但并非其全部午间发电都能在现场即时消纳。在 20% 补偿性剩余电力上限下,最优系统规模可能会被人为压缩。若上限提高至 50%——或在 2030 年前暂时采用更高比例——则更大规模系统将更具可行性,也会增强屋顶太阳能作为中期成本管理工具的商业逻辑。.
屋顶太阳能实施

来源: 西贡时报
家庭也可能受益,但会更具选择性。现行法律框架已为装机容量低于 100 kW 的独栋住宅家庭提供了相对简便的参与路径。与此同时,工贸部提交了一项针对安装自发自用屋顶太阳能并配备储能的家庭支持政策草案,拟定政策期为 2026 年初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该支持方案草案包括优惠贷款、安装支持和技术指导。如果这些家庭支持措施与余电出售修订同时推进,住宅屋顶太阳能的经济性有望改善,尤其是对于用电量较高的家庭,或愿意将太阳能与电池配套的家庭。.

来源: 《Corporate Finance Magazine》
第三类受益者将是更广泛的屋顶太阳能生态系统。如果屋顶太阳能投资方案对中型和大型项目更容易成立,那么 EPC 承包商、逆变器供应商、电池提供商、融资合作方以及能源服务企业都将受益。之所以尤其相关,是因为近期政府指导也指向对储能部署和更智能电力系统集成的更强兴趣,这可能为打包式光储方案创造更大空间,而非仅限于独立屋顶系统。.
该草案改善的是经济性,而不一定是完全的商业自由化
有一点需要非常明确地说明。即便外送门槛上调,越南也并未释放将屋顶太阳能完全放开、进入无限制转售市场的信号。2026 年 2 月,政府门户重申,自发自用电力定义为在用户自身场所发电并消费的电力,主要满足该用户自身需求。在此基础上,其解释称,依据“自发自用”概念开发的屋顶太阳能系统,不能简单视为一般性的商业转售模式。这意味着,部分第三方屋顶安排仍可能面临法律限制,或需要谨慎设计结构。.
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市场热情有时会快于法律定义。该草案对项目可融资性更为有利,但并不会自动把屋顶太阳能转变为开放式售电业务。因此,潜在赢家并不是所有可想象的屋顶模式,而是那些项目仍然明确以现场自用为核心、余电销售仅作为平衡机制而非项目唯一收入逻辑的方案。.
企业接下来应关注什么
对于正在评估越南屋顶太阳能项目的企业而言,有四个问题值得密切关注。第一,修订法令的最终措辞至关重要,因为50%规则目前仍处于草案阶段。第二,“到2030年超过50%”的临时概念具有潜力,但目前也尚未最终确定,仍可能进行修订。第三,地方层面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并网条件、技术指导和电网约束——将继续决定哪些项目能够率先推进。.
结论
越南屋顶太阳能修订草案指向一个更具商业现实性的框架,但并非完全放开的框架。如果最终大体按当前方向定稿,它有望显著提升屋顶太阳能对工业和商业屋顶业主、部分家庭以及更广泛的光储生态系统的吸引力。与此同时,真正的机会并不只取决于表面的比例数字,更取决于最终法令如何处理外送比例、定价、程序简化,以及持续强调自发自用的法律原则。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这一信号是积极的——但它仍是一个正在成形中的政策机会,而非已经定型的规则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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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第57/2025/ND-CP号法令 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电力用户之间直接电力交易机制访问>
– 第58/2025/ND-CP号法令,阐述了有关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电力发展的电力法。访问>
– 修订和补充第 57 号法令(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购电企业之间的直接购电机制)和第 58 号法令(详细说明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电力法的实施)的法令草案。访问>
– 汇编并解释利益相关者对修订和补充第 57 号法令(直接购电机制)和第 58 号法令(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电力法)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的反馈意见。访问>
– 第768/QD-TTg号决定批准对2021-2030年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2050年愿景进行修订访问>
政府门户网站对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发电的澄清说明访问>
– 工贸部关于家庭屋顶光伏及储能支持政策的草案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