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 月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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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
本文旨在从市场和投资角度,而非仅仅从法律角度,阐述越南拟议的2026年屋顶光伏规则变更为何至关重要。本文面向工业和商业屋顶业主、企业能源用户、EPC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投资者以及其他关注越南分布式能源机遇的企业。文章首先阐明了现行有效框架与正在讨论的修订草案之间的区别,然后分析了如果剩余电力出口门槛提高到50%,哪些用户群体将受益最大,最后重点介绍了市场参与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关注的法律和实施问题。截至2026年3月27日,现行有效框架仍为第58/2025/NĐ-CP号法令,而“最高50%剩余电力销售”的规定仍是工贸部修订草案的一部分,而非最终法律。
为什么这份草案如此重要
越南屋顶光伏市场正步入一个更加务实的阶段。当前的第八个电力发展规划(PDP 8)政策讨论主要集中在鼓励自用和减轻电力系统压力上。下一阶段则更侧重于商业化:屋顶光伏能否在经济上吸引更多用户安装更大规模的系统,尤其是在其发电曲线与现场需求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正因如此,允许出售高达50%剩余发电量的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并非仅仅改变了技术比例,而是能够显著改善拥有大面积屋顶、日间发电高峰时段以及存在一定剩余电力的用户的项目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政策背景依然谨慎。越南修订后的第八版电力发展规划仍然将屋顶太阳能主要定位为自产自用的资源,并维持了到2030年50%公共办公楼和50%住宅使用屋顶太阳能进行现场消费的目标。此外,政府近期发布的指导意见继续鼓励发展屋顶太阳能、独立式太阳能和储能系统,将其作为提高能源效率和电力系统现代化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政府明确支持屋顶太阳能的发展,但仍希望这种发展遵循一定的控制逻辑,而非完全自由化的电力交易模式。
当前框架仍然优先考虑自我消费
根据第58/2025/NĐ-CP号法令,符合条件的自发电自用屋顶太阳能系统并网后可以出售剩余电力,但支付机制受到限制。实际上,如果向电网输送的电量超过计算出的月发电量阈值20%,则支付金额上限为20%。收购价格与上一年的平均电力市场价格挂钩,且不得超过地面安装式太阳能价格区间内的最高价格。该法令还明确规定,安装在公共资产上的屋顶太阳能系统产生的剩余电力不得按照现行规定出售。
现行的程序结构也至关重要。根据第58号法令,并网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程序处理取决于用户类型和装机容量。装机容量低于100千瓦的独立住宅用户适用特殊的简化程序,通常只需提交一份通知,即使他们出售剩余电力也是如此。对于所有其他装机容量低于1000千瓦的组织和个人,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出售剩余电力:未登记剩余电力销售的项目通常遵循通知程序,而登记剩余电力销售的项目则通常需要进行开发登记。一旦装机容量达到或超过1000千瓦,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开发登记。换句话说,即使在修订草案出台之前,法律框架也已经明确区分了小型住宅用户和更具商业导向的项目。
Operating Principle of a Rooftop Solar Power System
来源: 美森太阳能
2026 年提案草案可能会扩大商业案例的范围。
工业和贸易部2026年1月发布的咨询和解释文件表明,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在修订后的草案中,该部指出,符合条件的屋顶太阳能发电商可根据双方协议将剩余电力出售给买方,但出售比例不得超过其发电量的50%。更重要的是,该解释文件还指出,从修订法令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超过50%的比例,之后将适用50%的标准上限。这表明,政策制定者正在考虑在2030年前设立一个过渡窗口,以加快屋顶太阳能的普及。
该草案似乎也拓宽了剩余电力和直接电力交易的实际途径。根据现行的第58号法令,正式的剩余电力买家主要仍被定义为越南电力集团(EVN)旗下的电力公司。同时,根据现行的第57号法令,工业区及类似区域的零售电力单位在获得大型电力用户授权后,已在基于电网的直接电力购买协议(DPPA)中发挥有限作用,但专线DPPA模式仍然主要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大型用户为中心。该草案更进一步,明确将直接参与范围扩大到工业园区、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群以及其他一些区域性模式中的零售电力单位,同时还将专线DPPA的定价机制从协商但设有上限的模式转变为买卖双方直接协商的模式。如果保留该草案,这将使项目结构更加灵活,并提高多租户工业和区域性项目的商业收益,但实际收益仍取决于议价能力、终端用户电价基准和当地的实施条件。
该草案还建议对安装在公共资产上的项目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该部在解释中指出,安装在公共资产上的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系统可以出售剩余电力,前提是该安排符合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框架,并且与出售方的公共职能和职责相一致。如果最终法令保留这一条款,则潜在的屋顶太阳能市场范围将从私人工厂和住宅扩展到更广泛的公共部门建筑。
除了提高剩余销售门槛外,该草案还指出将简化实施流程。虽然现行框架已要求电力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技术指导,但该时限主要针对特定程序步骤,而非整个流程。该草案似乎更进一步,规定电网管理机构不仅负责指导申请人,还负责在适用情况下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和签署修订后的并网和购电文件。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在分布式能源市场中,项目进展往往不仅受价格不确定性的影响,还受不清晰或分散的行政程序的影响。
如果选票最终确定,谁将受益最大
最明显的受益者可能是拥有大面积屋顶且白天用电量显著的工商业用户。工厂、仓库、物流设施、商业建筑和出口制造商通常拥有足够的屋顶面积来支持规模较大的太阳能系统,但并非所有中午的发电量都能立即在现场消耗。在20%的补偿盈余阈值下,最佳系统规模可能会受到人为限制。50%的阈值——或者在2030年之前暂时提高这一比例——将使大型系统更具可行性,并增强现场太阳能作为中期成本管理工具的可行性。
太阳能屋顶的实施
来源: 西贡时报
家庭用户也能从中受益,但受益范围可能更具选择性。目前的法律框架已经为装机容量低于100千瓦的独立式住宅家庭提供了一条相对简便的参与途径。此外,工贸部提交了一份支持家庭安装自产自用屋顶太阳能系统及储能设备的政策草案,拟定政策期限为2026年初至2030年12月31日。该支持方案草案包括优惠贷款、安装补贴和技术指导。如果这些家庭支持措施与剩余销售修正案同步推进,住宅屋顶太阳能系统的经济效益有望提升,尤其对于用电量较高的家庭或愿意将太阳能系统与储能电池配套使用的家庭而言。
来源: 《企业财务杂志》
第三大受益群体将是更广泛的屋顶太阳能生态系统。如果中大型项目的屋顶太阳能投资更容易获得认可,那么EPC承包商、逆变器供应商、电池供应商、融资伙伴和能源服务公司都将从中获益。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近期政府的指导意见也表明,人们对储能部署和更智能的电力系统集成表现出更大的兴趣,这可能为太阳能+储能捆绑式解决方案(而非独立的屋顶系统)创造更多空间。
该草案改善了经济状况,但未必能带来完全的商业自由。
有一点必须明确指出。即使出口门槛提高,越南也并未发出屋顶太阳能完全自由化进入无限制转售市场的信号。2026年2月,越南政府门户网站重申,自产自用的电力是指用户在其自有场所生产和使用的电力,主要用于满足用户自身需求。基于此,该网站解释说,按照“自产自用”理念开发的屋顶太阳能系统不能简单地视为一般的商业转售模式。这意味着一些第三方屋顶太阳能项目可能仍会受到法律限制或需要精心设计。
这种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市场热情有时会比法律定义发展得更快。草案看起来更有利于项目的融资可行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屋顶太阳能发电会自动转变为开放的电力交易业务。因此,最终的赢家并非所有可能的屋顶太阳能发电模式,而是那些项目仍然明确以现场消费为基础,并将剩余电力销售作为平衡机制而非项目唯一收入来源的项目。
企业接下来应该关注什么
对于正在评估越南屋顶太阳能项目的企业而言,有四个问题值得密切关注。首先,修订法令的最终措辞至关重要,因为50%规则仍处于草案阶段。其次,临时性的“2030年前高于50%”方案前景可期,但尚未最终确定,仍有可能进行修订。第三,当地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并网条件、技术指导和电网限制——将继续决定哪些项目能够率先推进。
结论
越南屋顶光伏发电修正案草案展现了一个更具商业现实性的框架,但并非完全自由化。如果最终草案基本按照目前的思路制定,屋顶光伏发电对工商业屋顶业主、部分家庭以及更广泛的太阳能+储能生态系统将更具吸引力。与此同时,真正的机遇不仅取决于草案的总体数据,更取决于最终法令如何处理出口比例、定价、程序简化以及继续强调自用等问题。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政策机遇仍在形成之中,尚未形成最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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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第57/2025/ND-CP号法令 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电力用户之间直接电力交易机制使用权>
– 第58/2025/ND-CP号法令,阐述了有关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电力发展的电力法。使用权>
– 修订和补充第 57 号法令(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购电企业之间的直接购电机制)和第 58 号法令(详细说明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电力法的实施)的法令草案。使用权>
– 汇编并解释利益相关者对修订和补充第 57 号法令(直接购电机制)和第 58 号法令(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电力法)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的反馈意见。使用权>
– 第768/QD-TTg号决定批准对2021-2030年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2050年愿景进行修订使用权>
政府门户网站对自产自用的屋顶太阳能发电的澄清说明使用权>
– 工贸部关于家庭屋顶光伏及储能支持政策的草案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