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3 月 27 日第 139/2007/NĐ-CP 号法令详细指导了《企业法》中有关企业设立、管理组织、运营、重组和解散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该法令适用于特定公司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参与设立、管理组织、运营、重组和解散企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011 月2013
越南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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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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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012
第139/2007/NĐ-CP号法令详细指导《企业法》中有关企业设立、管理组织、经营、重组和解散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本法令适用于特定公司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及企业设立、管理组织、经营、重组和解散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本法令共31条,自2007年9月20日起生效。.
第一条 监管范围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企业法》、条约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第四条 禁止经营的行业
第五条 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及经营条件
第六条 要求具备执业证书的经营行业
第七条 要求具备法定资本的经营行业
第八条 企业登记和经营活动权
第九条 企业设立权
第十条 出资和购买股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 禁止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单位为牟利目的使用国家资本和资产向企业出资、购买企业股份或设立企业
第十二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员若干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指导
第十三条 关于董事(总经理)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补充指导
第十四条 参加成员委员会或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代表人数
第十五条 创始股东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第十七条 累积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 关于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补充指导
第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或两名及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公司
第二十二条 转型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适用于转型情形的企业登记证书或投资证书中的企业登记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尚未根据政府第101/2006/ND-CP号法令进行登记或重新登记的合资企业、100%外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关于经济集团的补充指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股东大会召开秩序和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发布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解散
第三十条 生效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组织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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